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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93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律師
陳振榮律師
被 上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不明,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茂宏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曾宏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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