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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繼字第422號
聲 請 人 甲○○
號
被繼承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市○區○○里○○鄰○○街706巷21弄6號)於98年3月3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孫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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