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8,繼,425,2009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繼字第425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女,民國二十四年二月十九日
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縣朴子市佳禾里三鄰苦瓜寮三十號)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五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秀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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