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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繼字第73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 (男,民國26年4月17日,生前
住嘉義市○區○○路256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98年5月12日死亡,聲請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民法第1157條規定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靜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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