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繼字第758號
聲 請 人 戊○○
聲 請 人 丙○○
聲 請 人 丁○○
前列三人共同
兼送達代
被繼承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30年6月19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市○區○○里○鄰○○街251號之1)於98年6月10日死亡,聲請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孫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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