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8,聲,319,2009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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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之聲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經本院97年度裁全聲字第99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抗字第336號裁定確定,其聲請程序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在案。

三、經本院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聲請程序費用額,為聲請人於本院97年度裁全聲字第99號事件所繳納之訴訟費新臺幣1,000元。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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