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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21號
原 告 甲○○
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433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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