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8,補,129,2009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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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29號
原 告 高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陸萬貳仟貳佰壹拾貳元伍角,應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壹佰柒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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