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8,補,131,2009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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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31號
原 告 乙○○
代 理 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540,31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345元(已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世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許龍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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