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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3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間請求宣告分別財產制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839,842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11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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