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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36號
原 告 國聲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32,0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8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於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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