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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38號
原 告 甲○○
00號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坐落嘉義市○○段○○段00000-000號建物(門牌號:嘉義市○區○○○路151號10樓4),經拍定人以新臺幣(下同)615, 000元拍定取得,業據本院調取97年度執字第15769號卷核閱無訛,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嘉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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