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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40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明松真空鍍金股份有限公司、乙○○、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皆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2萬7,775元,應繳裁判費1萬6,14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萬5,147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鶴齡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馮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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