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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42號
原 告 雲林縣北港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昀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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