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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43號
原 告 邱莊湖即泉發水電村料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奇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 (下同)189萬1,649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萬9,8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鶴齡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馮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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