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8,補,153,200904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53號
原 告 教育部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3,096元,應繳裁判費6,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8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昀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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