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53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37,5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18,2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昀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