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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65號
原 告 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丙○○、乙○○、戊○○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陸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端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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