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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67號
原 告 戊○○
號
庚○○
上列原告與被告己○○、丙○○、乙○○、丁○○、甲○○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坐落嘉義縣溪口鄉○○段崙尾小段336地號土地,地目建,面積990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400元,原告應有部分各為32分之15、32分之5合計共32分之20(即20/32),有上開地號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稽。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485,000元(計算式:990×2,400×20/32=1,485,000),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5,75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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