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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71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47,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34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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