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8,補,272,2009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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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7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賴清一即祭祀公業賴文管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決議不成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依本件訴訟標的有2項為非財產權上之訴,各徵收新臺幣3千元,原告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該項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4,523,067元,裁判費為139,864元,是共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5,86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俞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怡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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