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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7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8萬3,449元,應繳裁判費2萬70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201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鶴齡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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