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8,補,285,2009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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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85號
原 告 丙○○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丙○○請求分割與被告乙○○共有坐落嘉義縣大林鎮○○段第123-15地號之土地,面積422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000元,原告丙○○應有部分為76分之70。
而原告甲○○請求分割與被告乙○○共有坐落嘉義縣大林鎮○○段第123-1地號之土地,面積688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1,600元,原告甲○○應有部分為57分之31,均有上開2筆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考。
是本件於原告丙○○部分之訴訟標的核定為777,368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
原告甲○○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98,681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民一庭法 官 游悅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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