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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4號
原 告 丙○○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信村律師
複 代理人 蕭敦仁律師
被 告 甲○○
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昀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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