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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1號
原 告 花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代 理 人 丁○○
複 代理人 己○○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1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8月27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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