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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261,573元(2107.71㎡×1,073元/㎡=2,261,572.83,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5,2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價額的核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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