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8,訴,182,200907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82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6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昀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