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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83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甲○○
戊○○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原告起訴狀附表記載坐落嘉義縣中埔鄉○○段455號、455-2號土地權利範圍核與所提出土地謄本記載權利範圍不符,原告應具狀陳述意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昀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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