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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90號
上 訴 人 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0萬3,000 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3萬4,3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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