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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甲○
即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普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並依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命補正本件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民一庭法 官 游悅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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