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4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井田製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約有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法定代理人 乙○○」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 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當事人欄「法定代理人 乙○○」之記載,應係「法定代理人 丙○○」之誤載,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民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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