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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65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之6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5,028元,應繳裁判費11,2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796元。
三、經本院裁定原告補正,該補正裁定於民國98年6月26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民一庭法 官 游悅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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