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8,訴,639,20101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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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39號
上 訴 人 李桂鳳
被 上訴人 陳茂清
陳義太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奚淑芳律師
前列二人共同
複代理人 黃曉薇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1,149,8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8,5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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