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54號
原 告 F○○
訴訟代理人 陳信村律師
被 告 子○○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即被繼承人黃凢之遺產管理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乙○○
複 代理 人 蔡金保律師
被 告 戌○
號2樓
訴訟代理人 甲○○
號2樓
被 告 癸○○
宇○
未○○
丁○○
黃○○
寅○○
酉○○
申○○
地○○
號
天○○
A○○
D○○
B○○
辰○○
巳○○
戊○○
丑○○
E○○(原名黃榮財)
亥○○
被 告 黃勇誌(原名黃榮喜)
午○○
6號
玄○○
6號
壬○○
9號
I○○
J○○
H○○
K○○
G○○
L○○
卯○○
丙○○
4樓
樓
宙○○
樓
C○○
樓
辛○○○
己○○○
M○○
81號
Q○○
81號
N○○
81號
P○
81號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O○○
前1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子○○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2月2 日下午15時35分,在本院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並應提出被繼承人黃寬然、黃國男、黃世華及黃延鶴之「完整」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怡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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