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8,訴,85,2009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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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5號
聲 請 人 甲○○
乙○○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丙○○與被告丁○○間確認祭祀公業管理權不成立事件,聲明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參加訴訟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

又當事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得聲請法院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第60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系爭祭祀公業享祀人之後裔,是對祭祀公業新訂規約,於本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依法聲請參加訴訟云云。

三、查本件原告係以祭祀公業賴文管理人丁○○為被告,主張被告對祭祀公業賴文無管理權而提起本件訴訟,而聲請人並非系爭祭祀公業派下員,經本院向嘉義市西區區公所調閱系爭祭祀公業賴文之派下現員名冊及系統表查核綦詳,則其等就本件被告為祭祀公業管理權人與否之訴訟,顯無法律上利害關係,核與參加訴訟之要件不符,被告請求駁回聲請人參加訴訟之聲請,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俞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怡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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