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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重訴字第3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百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詳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詳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詳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參拾陸萬陸仟肆佰陸拾元,及詳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伍佰伍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詳如附表之利息、違約金(利息自民國98年2月31日起算,違約金自98年4月1日起算);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300萬元,及詳如附表之利息、違約金;
㈢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萬元,及詳如附表之利息、違約金;
㈣被告應給付原告4,366,460元,及詳如附表之利息、違約金;
㈤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嗣於民國98年5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將附表編號1部分利息起算日更正為自98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另違約金更正為自98年4月2日起算,復於98年5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將上開㈠至㈤項聲明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核其陳述,僅屬更正事實或法律上之陳述,非屬訴之變更或追加,所為更正聲明應為合法,合先敘明。
三、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百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7年7月31日邀被告乙○○及甲○○為連帶保證人,先後於㈠97年7月31日以墊付國內票款之用向原告借款400萬元,約定到期日為98年7月31日,期限一年,按月繳息,到期還本,利率按本行定儲指數利率加1.65%機動計息,並同意隨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
㈡97年9月9日以營運周轉金之需向原告借款300萬元,約定到期日為102年9月9日,期限五年,按月繳息,本金寬緩二年,其後分36期,平均攤還,利率按本行定儲指數利率加1.65%機動計息,並同意隨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
㈢97年9月9日以購置不動產及興建廠房等用途向原告借款1,000萬元,約定到期日為102年9月9日,期限五年,按月繳息,本金寬緩二年,其後分36期,平均攤還本息,利率按本行定儲指數利率加1.65%機動計息,並同意隨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
㈣97年9月9日以開發國外遠期信用狀之需向原告借款美金15萬元(於98年3月2日轉換成新臺幣4,366,460元計價),約定到期日為98年9月9日,期限一年,循環動用時,每筆動用期間不得超逾180天,改貸新臺幣時,利率按本行定儲指數利率加1.65%機動計息,倘有延遲履行,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詎被告百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僅依約償還上開借款至97年12月9日,尚有如主文第1至第4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屢次催討均無結果,依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2項第1款約定,其全部借款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依約被告自應清償上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至第5項所示。
四、被告等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原告上揭主張,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票、借據、連帶保證書、授信約定書各二份、借戶全部資料查詢單三紙、催收款項呆帳全部資料查詢單一紙、放寬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一紙、被告百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被告乙○○與甲○○戶籍謄本各一紙等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上開金額及相關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裁判費169,256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用300元,合計169,556元,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爰依上揭規定,確定如主文第五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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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利息計算之利率及起迄期間 │ 違約金計算之起迄期間及計算標準 │
│編│種│ 債權本金 ├────┬──────┬──────┼──────┬─────┬────────┤
│號│類│(單位:新臺幣元)│ 利率% │ 結算起日 │結算迄日 │結算起日 │結算迄日 │違約金計算標準 │
├─┼─┼─────────┼────┼──────┼──────┼──────┼─────┼────────┤
│ │ │ │ │ │ │ │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
│ │本│ │ │ │ │ │ │前開利率百分之十│
│1│ │ 500,000 │ 3.96% │98年3月1日 │至清償日止 │98年4月2日 │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六個月│
│ │票│ │(年息)│ │ │ │ │以上部分按前開利│
│ │ │ │ │ │ │ │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 │ │ │ │ │ │ │ │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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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
│ │本│ │ │ │ │ │ │前開利率百分之十│
│2│ │ 3,000,000 │ 4.36% │97年12月9日 │至清償日止 │98年1月10日 │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六個月│
│ │票│ │(年息)│ │ │ │ │以上部分按前開利│
│ │ │ │ │ │ │ │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 │ │ │ │ │ │ │ │違約金 │
├─┼─┼─────────┼────┼──────┼──────┼──────┼─────┼────────┤
│ │ │ │ │ │ │ │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
│ │借│ │ │ │ │ │ │前開利率百分之十│
│3│ │ 10,000,000 │ 4.36% │97年12月9日 │至清償日止 │98年1月10日 │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六個月│
│ │據│ │(年息)│ │ │ │ │以上部分按前開利│
│ │ │ │ │ │ │ │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 │ │ │ │ │ │ │ │違約金 │
├─┼─┼─────────┼────┼──────┼──────┼──────┼─────┼────────┤
│ │ │ │ │ │ │ │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
│ │借│ │ │ │ │ │ │前開利率百分之十│
│4│ │ 4,366,460 │ 2.76% │98年3月2日 │至清償日止 │98年4月3日 │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六個月│
│ │據│ │(年息)│ │ │ │ │以上部分按前開利│
│ │ │ │ │ │ │ │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 │ │ │ │ │ │ │ │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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