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5室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附民移調字第77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悅晨
調解委員 陳國華
潘玉珍
書 記 官 張富喆
點呼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請人 甲○○ 到
相對人 乙○○ 到
法官勸諭兩造讓步。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乙○○願意以新台幣貳萬元整交於聲請人甲○○,金額當場點清。
(甲○○之簽名)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上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書 記 官 張富喆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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