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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8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4月
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09號公示催告在案(其中原裁定編號005之支票因支票號碼登載有誤,聲請人於本件並未聲請),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98年4月10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98年4月17日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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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8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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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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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嘉榮機械木模工業社│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嘉│97年10月31日 │100,000元 │0000000 │ │
│ │朱文丁 │義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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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嘉榮機械木模工業社│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嘉│97年10月31日 │223,060元 │0000000 │ │
│ │朱文丁 │義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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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嘉榮機械木模工業社│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嘉│97年11月30日 │504,800元 │0000000 │ │
│ │朱文丁 │義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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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欣立興業有限公司莊│華南商業銀行嘉義分│97年10月5日 │515,610元 │0000000 │ │
│ │金芳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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