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台灣票據交換業務發展基金會台灣票據交
換所嘉義市分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3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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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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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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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昶建商業有限公司 │太保市農會信用部 │97年8月25日 │62,460元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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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嘉義縣布袋鎮衛生所│嘉義縣布袋鎮農會 │97年7月31日 │5,700元 │0000000 │ │
│ │基金專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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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布新國民小學保管款│嘉義縣布袋鎮農會 │97年7月31日 │10,075元 │0000000 │ │
│ │專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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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阿里山鄉公所鄉庫存│阿里山鄉農會 │97年8月15日 │86,400元 │0000000 │ │
│ │款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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