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9,司,28,201011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28號
聲 請 人 石國慶 現於台灣高雄監獄服刑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及選任永廣億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前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依台端提出之本院99年度司促字第6220號支付命令可知台端係郭冠嬅之債權人,並非永廣億有限公司之債權人,為何台端主張係永廣億有限公司之利害關係人,並欲解任永廣億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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