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9,司促,12683,20101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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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268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丁○○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丙○○○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乙○○、丙○○○係被繼承人童永男之繼承人而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查:被繼承人童永男之子女均已向本院拋棄繼承並准予備查,惟其長子童智彬育有子女童鍇卉、童平武二人,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該二人始為繼承人,經依職權調閱本院90年度繼字第392 號卷宗查明屬實,債務人二人係童永男之父母,並非其繼承人。

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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