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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377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俊郎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0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俊郎核發支付命令,經查:該債務人已於民國96年10月19日出境並於98年11月9日遷出登記,此有除戶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故對於債務人之送達,須於國外為之,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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