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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3925號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金德
代 理 人 王寶瑞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曾金泰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曾金泰核發支付命令,惟查該債務人已於聲請前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附卷可稽,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依前開規定,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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