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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德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敏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人。
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1、2項及同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遺失支票而聲請公示催告,經查:聲請人於民國99年11月22日具狀陳報,其以發票銀行所開立之本行支票參加票載受款人「聯勤工兵裝備基地勤務處」投標工程,之後並未得標,亦未收到受款人所寄回之支票等語,是本件聲請人並非票據權利人,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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