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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高雄分行
法定代理人 黃榮輝
代 理 人 薛信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一、聲請人應於民國一百年五月十六日起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本件公示催告之聲請。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如附表所示申報權利期間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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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9年度司催字第18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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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申報權│
│ 號 │ │ │ │ (新台幣) │ │利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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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100年5月16日│23,486元 │JY0000000 │4個月 │
│ │王銘祥 │行嘉義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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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100年6月16日│23,486元 │JY0000000 │4個月 │
│ │王銘祥 │行嘉義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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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100年7月16日│23,486元 │JY0000000 │5個月 │
│ │王銘祥 │行嘉義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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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100年8月16日│23,486元 │JY0000000 │6個月 │
│ │王銘祥 │行嘉義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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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100年9月16日│23,486元 │JY0000000 │7個月 │
│ │王銘祥 │行嘉義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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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100年10月16 │23,486元 │JY0000000 │8個月 │
│ │王銘祥 │行嘉義分行│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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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100年11月16 │23,486元 │JY0000000 │9個月 │
│ │王銘祥 │行嘉義分行│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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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本附記毋庸刊登)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裁定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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