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9,司家聲,44,201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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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家聲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被繼
承人林加添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管理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林加添之遺產管理人因管理遺產之管理報酬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玖拾元。

被繼承人林加添之遺產管理人因管理遺產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壹拾貳元。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林加添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97年度財管字第32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林加添之遺產管理人,復以97年度家催字第92號民事裁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公示催告,經分別刊登臺灣新生報民國97年11月5 日第14版及中華日報98年1 月9 日第A5版,依法進行公示催告程序。

查被繼承人林加添遺有坐落嘉義縣鹿草鄉○○○段130 地號之土地,因債權人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聲請強制執行,業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行政執行處通知拍賣中,聲請人已遵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依民法第1183條得請求管理報酬,惟因被繼承人林加添之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數額,且被繼承人林加添並未遺留現金,聲請人為恐應得之管理報酬無法獲得給付,故爰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以拍賣最低價格新臺幣(下同)1,489,000 元為計算標準,聲請鈞院酌定該遺產現值百分之一即14,890元為管理報酬,及遺產管理之必要支出,如登報費及裁判費等所墊付之費用共計1,712 元等語,並提出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32號、97年度家催字第92號民事裁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臺財產南嘉二字第0972001444號、第0982000068號函、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行政執行處嘉執和91房稅執字第00032956號通知書函、遺產管理之墊付費用明細表各一份及支出憑證黏貼單據四份等件影本為證。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

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

又代管期間墊付之稅費、雇人監管費用、律師暨訴訟費用及其他必要費用,於遺產處分時收回歸墊。

但經法院執行拍賣者,應併同前項報酬聲請優先分配後歸墊,民法第1183條、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7年度財管字第32號、97年度家催字第92號民事卷宗,認聲請人確為被繼承人林加添之遺產管理人無訛。

經查,被繼承人林加添遺有坐落於嘉義縣鹿草鄉○○○段130 地號之土地(權利範圍四分之一),業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行政執行處拍賣中,其所核定之拍賣最低價額為1,489,000 元,此有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行政執行處通知書函影本可證,亦屬真實,則聲請人依前揭「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不得低於遺產現值百分之一」請求管理報酬於14,890元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聲請人所支出之費用計有閱卷影印費12元、對繼承人公示催告登報費500 元、聲請公示催告裁判費1,000 元、對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公示催告登報費200 元,共計1,712 元,有前揭明細表及收據影本等件在卷可按,亦堪採信,爰依其聲請核定如主文所示之費用,並由遺產中分配。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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