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於民國88年1 月1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對於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8年1月15日起至90年1月15日止,債務清償日期90年1月15日,經依法登記在案。
茲因相對人於88年1月20日向聲請人借用2,000,000元,約定於90年1月15日償還,同時簽發本票乙紙交付聲請人。
詎清償期屆至,相對人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2,000,000 元仍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各一件,以及本票、土地登記謄本各一件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
│ 附表: 99年度司拍字第219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
│001 │嘉義縣│溪口鄉 │柴林│ │344 │旱│4132 │全部 │ │
│ │ │ │脚 │ │ │ │ │ │ │
└──┴───┴────┴──┴───┴─────┴─┴──────┴───────┴──────┘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
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