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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蔡照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4年9 月1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對於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640,000 元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9月12日起至134 年9月12日止,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依法登記在案。
茲因相對人於94年9 月15日向聲請人借用①1,230,000 元②970,000元,借款期限均至114年9 月15日止,並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清償全部借款。
詎相對人自①99年8 月24日②99年9月1日起均未依約繳納本息,依約定上開借款已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①995,098元②787,371元及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各一件,借據、約定書、放款帳戶主檔查詢、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影本各二件,以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各一件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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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99年度司拍字第2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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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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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嘉義縣│竹崎鄉 │五間│ │822 │建│59.04 │全部 │ │
│ │ │ │厝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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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9年度司拍字第2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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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 編 │ 建 │ │ │ ├──┬──┬──┬──┬──┬──┬──┬─┼───┬─┬─┤權利│ │
│ │ │ │ │主要建築│一 │二 │騎 │ │ │ │ │合│主要建│面│面│ │ │
│ │ │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 │ │ │ │ │ │ │ │ │ │積│ │備考│
│ │ │ │ │材 料 及│ │ │ │ │ │ │ │ │築材料│ │ │ │ │
│ 號 │ 號 │ │ │ │層 │層 │樓 │ │ │ │ │ │ │ │單│範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 │計│及用途│積│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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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95 │嘉義縣竹│嘉義縣竹│住商用鋼│38.0│51.6│12.0│ │ │ │ │10│電梯樓│3.│平│全部│ │
│ │ │崎鄉灣橋│崎鄉五間│筋混凝土│0 │3 │0 │ │ │ │ │1.│梯間 │07│方│ │ │
│ │ │村26鄰埤│厝段822 │加強磚造│ │ │ │ │ │ │ │63│ │ │公│ │ │
│ │ │堂27號 │地號 │2層 │ │ │ │ │ │ │ │ │ │ │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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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
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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