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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林彥宏
代 理 人 蔡碧仲律師
相 對 人 劉葉碧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劉葉碧雲於民國87年11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2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2年11月15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
詎屆至清償期,相對人不依約還款,尚欠本金4,200,000元及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登記簿謄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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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99年度司拍字第2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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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
│001 │嘉義縣│民雄鄉 │福南│ │100-1 │建│114.61 │全部 │ │
├──┼───┼────┼──┼───┼─────┼─┼──────┼───────┼──────┤
│002 │嘉義縣│民雄鄉 │福南│ │100-5 │建│6.67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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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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