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丁○○
相 對 人 戊○○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己○○
上列當事人聲請對相對人丁○○、戊○○、丙○○、己○○、乙○○○(歿)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丁○○、戊○○、丙○○、己○○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丁○○、戊○○、丙○○、己○○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陳新進於民國86年5 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8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86年8 月26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
詎清償期屆至,債務人未依約返還借款。
而債務人陳新進於94年1 月15日死亡,其繼承人之一配偶乙○○○於98年2月5日死亡,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由繼承人丁○○、戊○○、丙○○、己○○繼承取得,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除戶謄本、嘉義地方法院嘉院倫字第1671號函、繼承系統表、土地登記謄本等影本各一件,以及戶籍謄本六件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部分,相對人乙○○○於聲請前死亡,已無非訟事件當事人能力,故此部分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其餘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
│ 附表: 99年度司拍字第234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利範圍 │ 備 考 │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
│001 │嘉義市○ ○○路│ │408-143 │建│92 │全部 │所有人:丁○○、│
│ │ │ │頭 │ │ │ │ │ │戊○○、丙○○、│
│ │ │ │ │ │ │ │ │ │己○○ │
└──┴───┴────┴──┴───┴─────┴─┴──────┴─────┴────────┘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
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